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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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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14 09:57:11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对外委托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院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统一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以下简称技术室)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对外委托。

审判、执行部门与技术室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统一对外委托工作。

第三条  本院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司法技术委托书》,连同相关材料送交技术室。

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移送的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四条  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指定破产管理人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法院准予申请人鉴定申请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及诉讼各方当事人。笔录中应当载明诉讼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协商鉴定机构,对于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协商的,告知各方当事人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二)有关卷宗材料;

(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四)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五)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指定破产管理人报告文书;

(六)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公民个人的需有身份证复印件。

(七)对外委托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受理、移送:

(一)案件受理:

委托拍卖标的评估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中级法院确定拍卖机构。

(二)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1、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及拍卖裁定复印件;

2、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3、拍卖标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4、拍卖标的的现状、来源和瑕疵情况勘验说明;

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6、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对外委托收案工作由技术室专人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   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

(三)  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手续的,由审判、执行等部门于公告期满后,将公告手续移送技术室。

(四)  进行收案登记、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字,由技术室和案件移送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第七条 技术室接到鉴定委托书和相关鉴定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经技术室负责人审批后退回。

第八条 技术室收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者专家。

受委托方确定后,技术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委托方审查材料,同意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手续,并由受委托方出具接受材料清单交技术室存留;不接受委托的,通知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重新选择专业机构或者专家。

    第九条  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技术室通知审判、执行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将相关补充材料移交技术室。补充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确认或主办法官、执行员审核签字。当事人私自向委托方送交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第十条  对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新证据、材料,经合议庭评议或主办法官、执行员审核签字后,移送技术室。

第十一条  技术室与受委托方办理移交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预交委托费用数额,并通知当事人于7个工作日内将预交鉴定费用交到受委托方。过期未交纳的,中止对外委托。审判、执行等部门接到中止委托说明书后,应做好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工作,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仍未交纳的,终止对外委托。

第十二条  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或者拍卖、成交、流拍、终止委托、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

第十三条  当事人撤诉、调解或执行和解结案的,审判、执行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与技术室联系并提交书面说明。因联系不及时造成当事人鉴定费无法退回等情况的,技术室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中止对外委托和终止对外委托的,都应当向审判、执行部门出具正式的说明书。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461日起施行。

滦平县人民法院

201487

责任编辑: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