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生类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这类案件执行的效果,与普通人民群众的生计休戚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执行难”的问题在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同样存在。如何及时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终归都会把矛头直指到执行上来。因为执行工作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所以执行工作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然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部分因部当事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为“法律白条”。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因此,认真分析、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全国法院在执行工作过程普遍反映出执行难的四个特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所以如何破解“执行难”的问题,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认真思考和对待,并赴之行动的。
笔者现从滦平县人民法院自2011年至2014年所有涉民生类未结案件中对其特点、难点及应解决的问题初步进行分析,难免不足,敬请谅解。
尚未执结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执行案件未执结原因 |
所占比例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
32.5% |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执行财产难以执行的 |
25%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难以执行 |
9.10% |
等待评估、拍卖的 |
3.80% |
涉村、民自治组织案件 |
3.30% |
因审判的原因造成不能执结的 |
5.50% |
新收案正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
20.8% |
一、产生的原因和特点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涉民生执行案件及所有执行案件中都有体现,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
1、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不在住所地居住,或长期在外务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所在地,经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无果的。此类案件在审理时公告送达,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从审理到执行都没见到过债务人,无法执行。即使是能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疏通人情,穷尽办法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东躲西藏、公款私存、多头开户、借名存款、假借离婚等现象的存在给执行工作设下重重障碍。在法院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生效法律广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是即使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二)被执行人身份特殊、涉案标的大。
该特点主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类案件中有所体现。因被执行人身份特殊、涉案标的大,申请执行后往往不能执行,进而造成申请人上访、告状等情况的发生。该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
1、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被执行人之所以实施犯罪目的就是图财,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其中有可能是20左右未成家的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即使父母在,但不能替其履行赔偿义务;有的虽有家庭财产,但属于家庭或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过程中对这些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财产而无法予以强制执行;
2、案件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没有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未能给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都盯在刑事案件上,而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没有深入了解,更没有要求采取保全措施。
3、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判决结果上看,法院虽然依法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一定财产赔偿,但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改造,在执行其个人财产时,其家庭成员往往是转移、隐匿、变卖其家庭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造成执行困难。
4、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而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有些侵犯财产型犯罪,在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进入执行阶段,到了赔偿受害人时已没有财产可供赔偿受害人。
5、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以为自己被判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他们往往心存悲观情绪,反正被判刑,要钱没钱,要命一条,他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6、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或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角度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安、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公、检两家在刑侦和起诉阶段无法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
(三)等待评估、拍卖的时间长,案件不能及时执行。此类案件被查封或扣押财产的评估所需时间不多,但拍卖常常需要较长的时间。造成申请人的不理解,往往在执行过程中要花费较大的精力做解释工作。
(四)涉村、民自治组织案件无法执行。
涉及村民自治组织执行案件主要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还有就是村委会出于招待而形成的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二是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村委会在兴办村办企业、修缮校舍、开通“村村通”工程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三是借款纠纷案件。村委会在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而向村民、社会筹集资金而形成的债务纠纷。
形成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委班子成员法律意识淡薄。在现实中,有的村委会依然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现象,对上届村委遗留下的债务拒绝接受,导致村委会成员不能正确对待法院执行工作。还有一些村委会逃避执行,执行干警在给其送达法律文书时拒绝签收,即便签收也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有极个别村委会主任以其是“人大代表”的身份要挟法院执行干警,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2、村委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难以查找。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村委会公款私存、多头开户现象,法院很难查询到村委会的存款,有的村委会账户上甚至一年也不发生一笔账务往来业务。后在执行实务中发现,村委会与乡、镇农经站巧立名目以现金支票方式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上,造成村委会恶意逃避执行。
3、村委会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偿付债务。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靠天吃饭”的现象依然存在。村委会连正常运转都难,更无从谈起对外偿付债务。
4、执行中遇到的外界干预多。个别地方党委、政府强调以村委会经济困难,基层组织难以管理,贫困村建立两委班子不容易等为由说情干预。以致造成个别涉村委会案件出现“久执不结”的现象。
(五)因审判原因造成不能执结的。
1、由于在审判过程中追求诉讼调解率,导致债权人在审判环节便主动或被动丧失了部分合法权益,或者产生久调不结、久调方结的情况,由此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判决的怀疑,执行过程中,再想要和解结案难度便客观加大了。在处理数起原审调解的执行案件过程中,有的被执行人由于在审判环节得了甜头,案件一执行,上来就翘着二郎腿问执行法官:“申请人能不能够再少要点?少要点我考虑着给,不能够少的话,我一分都拿不出来。”申请人一听非常来气。如果此时执行法官再做申请人思想工作让其再让步,许多申请人甚至会认为法院叫他放弃利益是由于收了对方的好处,致使执行环节和解困难加大,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延长办案周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加剧了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强制执行的紧张关系。
2、债权人对法律的认识不足,认为只要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就可以使其债权得以实现。可忽视了诉前、及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3、审判法院为审判而审判,在审判时未及时查封财产,错过执行最佳时机。造成判决后被执行人以“金蝉脱壳”,隐匿、转移资产、躲避、抗拒执行或已经变卖了财产,且又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执行财产难以执行的。致使法院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原本可以及时实现或能大部分实现的权益,多费周折、人为地被迫延长。
4、在审判中对案件事实审查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造成此类案件的执行难。有的被执行企业虽正在经营,但经营的主体不是被执行人,导致法院无法执行。
(六)执行法官人员配置、及人员素质与执行案件的增长不协调。
此种情况也是造成案件执行不能的一个主要原因。滦平县法院每年的执行案件近1000件,而且还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而在编的执行法官只有四人。在执行案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方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属于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案件占80%,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约占20%。从执行案件的类型分析,涉及民生类案件中,婚姻家庭类、合同类仍是主流,劳动争议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类执行案件在逐年上升,农村房屋买卖类、城市和农村房屋拆迁类案件在不断增多,并且难度也有不断加大的趋势。由于长期以来的“重审轻执”倾向。往往让一些老弱病残或者业务水平不高的同志从事执行工作,致使执行工作疲软甚至瘫痪,人为地制造执行难。
基于以上原因分析,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案多人少、执行案件类型复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原因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特点也是造成执行案件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
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思想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安定,如何有效地防止和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使法院摆脱执行困境,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参考:
(一)完善立法,加快执行机制的改革
1、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债务人利用执行法规不健全的漏洞,逃避执行。执行立法滞后的现象已明显暴露。司法实践要求立法跟上已成燃眉之急。
2、加快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执行难问题既有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群众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还有我国执行立法滞后的原因。实践证明,单靠法院不能根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需要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因此,建立一个在党委领导下统一管理、协商统一、统一指挥的执行指挥中心势在必行。也成为解决执行难迫切需解决的问题。
3、大力推进执行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执行队伍,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认识到执行队伍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狠抓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对执行人员的配备、教育、培训予以政策倾斜,及时将不适应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执行岗位。
4、灵活运用各类执行措施。对于已规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和有关司法解释中的各种执行措施大胆使用灵活运用,如司法拘留、查封、拍卖等,对故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积极借助失信被执行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共披露被执行人名称、生效法律文书及其确定的义务,督促其履行。要有创造性地运用或大胆挖掘执行方法。对那些故意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犯罪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取消执行通知书。现在实行的执行通知书制度弊大于利:(1)执行通知书导致出现了两个重复的执行依据,使被执行人认为不按判决书、调解书履行义务不会直接引起强制执行,从而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2)出现了两个履行期限,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认为只有不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才有被强制执行的结果,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无所谓;(3)执行通知起到提醒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负面作用,使执行通知书成了“逃债通知书”;(4)增加了工作量和执行费用。所以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机构可以即时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
(二)作好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加强执行工作法制宣传
设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在执行立案时,向申请人宣传法律,让他们知道生效法律文书仅仅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保证债权人一定能够实现债权,强制执行程序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除了要有已生效法律文书即提供执行依据以外,还必须提供明确的被执行人,以及明确的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公力救济手段,公力救济是有限度,只能有限行使。不能无限行使,法院绝对不能大包大揽,目前普通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必须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能够实现,否则就是“空调自判”就是开法律白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都是有风险的,把债权人经商的风险责任转嫁到人民法院身上,执行法官便成了众矢之的,代天下的债务人受过。要缓解因“执行难”给人民法院带来的工作压力,走出法院代债务人受过的误区。首先加强执行法律宣传,扭转社会观念,消除人民群众的误解,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外。其次还应当建立健全举证责任制度和公开举行执行听证会,让申请人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次,还应当设立健全执行立案登记制度,在案件判决以后债务人暂无能力履行,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给予办理执行立案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执行费用,待债务人有能力时再申请要求执行。
2、加强国民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道德教育。在今天以经济建设为主导的社会体系中,一切以利益为重。尊老爱幼、与人为乐、诚实守信等良好的道德风尚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远,其劣根性越发的突显。所以培养公民遵法、守法的前提下,同时要加强国民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道德教育,不要让法律成为道德的最后一道屏障。
3、建立完善的诚信、信用体系。执行难有相当原因是因为:未完成信用体系,没有建立执行案件的信息库。这方面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社会的信用网,最主要是在银行和金融体系方面,虽然这方面会耗费较高的成本,但是该信用网建立的同时不仅为法院系统服务的同时更大的作用是服务于整个社会。另外一部分就是法院内部的执行案件的信息库,这部分的关键就是资源共享,包括各法院之间和社会的互通。
(三)加强惩罚力度
1、建立以工代偿体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容不得一点讨价还价的,哪怕是耽误一天也是在违法,但是现在司法实践对于恶性拒不执行而判刑的案件寥寥可数。加之被执行人以种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法院在通过调查取证后无法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而被执行人还能逍遥法外。因为从法律文书生效的第一天开始,被执行人就是在犯罪。所以应建立以工代偿的处罚体系。
2、加强信用惩戒力度。
充分利用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让被执行人的行踪无处可躲、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处可藏、被执行人无事能办。
(四)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和社会救济制度
1、建立完善的联动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工商、税务、筑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尽快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外,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拒不履行判决和干扰、阻碍、抗拒执行的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予以通报。各新闻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要予以曝光。公安、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例如,在金融系统建立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这样对被执行人存款就能及时掌握,并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使案件及时得到执行。对外出务工的人员或其他外出人员的临时住址,由临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并及时通报给户籍所在地,这样,不管被执行人到何地去,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掌握其行踪,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快速处置,对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在执行类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时,不是因为其他原因未执结的,而是确实不能执结。因为案件涉及的赔偿的数额大多都是十几万、几十万元,而当事人的履行承受力是永远达不到的,这些案件也是永远不能执结的。对这类案件,应在法律及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成立“执行难案救济金”专门帐户,对符合救济条件实行救济。
我相信只要在全社会都关心执行工作,支持执行工作,在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指导下,努力践行群众路线,精神文明建设、道德建设不断加强,整个社会在诚实、信用、有序的情况下运行,“执行难”的问题会及时得以解决,伟大的“中国梦”会及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