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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申诉的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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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20 19:39:20 打印 字号: | |

 

一、提出再审的主体及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范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法院的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不得申请再审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五、申请再审时候应该提交的材料

首先包括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2、身份证明需要1份就可以);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应当符合民诉法59条)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份。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有的新证据的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证据副本;

     (五)详细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后由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人签字要有授权)

   (六)法院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责任编辑: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