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再审的受理范围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人是案件的当事人;
(2)在再审申请期限内;
(3)有具体的申请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再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通讯方式;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副本,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附有证据线索。
4、申请再审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一级法院将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申请再审人提出原审不知道或无法知道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但申请再审人是原审被告并以新证据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除外;
(3)原裁判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的;
(6)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9)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②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③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审理和判决的;
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⑤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末予裁判的;
⑥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对第①②⑥项,原审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审。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2、决定立卷受理的,应调卷复查案件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案件复查期限为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22、裁定再审的,以一审程序审理的期限为6个月,以二审程序审理的期限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