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交纳诉讼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助,保障其维护其合
法权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及滦平县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对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对象、条件、程序等告知如下:
所谓缓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所谓减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 属于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对象的;
4、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所谓免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
1、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缓、减、免时,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征得院长同意并由院长签字。
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所需材料
1、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一般应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面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工贸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缓(或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
案由和要求:
申请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