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规范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录播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及视频的直播、录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二、庭审直播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三、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
对于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3、可能影响证人作证、暴露证人身份导致证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或者造成双方当事人矛盾升级的案件;
4、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5、诉讼争议不大,不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6、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四、庭审直播遴选条件
在选择庭审直播的案件上,庭长具有决定权。
五、庭审直播的排期及管理要求
1、业务庭需要直播的案件,需提前15日将开庭信息报送网络管理办公室,由网络管理办公室在3日内排期并将确定的开庭日期、地点通知业务庭,由各业务庭再通知当事人相关信息。
2、因条件有限,各部门应配合技术和网管部门安排,共同完成直播工作。
3、技术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为庭审直播、录播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所有参与部门应当做好庭审直播、录播的准备工作,确保庭审直播、录播的顺畅运行。
4、直播前审判人员与直播技术人员做好相应的沟通,如果对庭审直播有特殊要求需提前通知技术人员做好准备,以保证直播顺利进行。
5、直播开庭时间如有变化需报送有庭长签字确认的纸质文件给网络管理办公室,进行直播调整。
6、每个庭审直播的案件必须有2个(含2个)以上干警进行值庭。
六、庭审直播的审批
1、庭审直播由主管院长提出直播指标,各业务庭按期完成,但每个业务庭每年直播不少于10件。
2、庭审直播由庭长提出申请,报业务院长审核后,由业务庭将审判信息(包含审判人员信息、案号、书记员、承办部门、当事人姓名、案由、案情简介)报送到网络管理办公室安排直播。
七、法官在庭审直播过程中的规范
1、出庭时注意事项
(1) 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2) 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
(3) 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4) 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5)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6)严禁酒后出庭。
2、庭审中的言行
(1) 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2)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3) 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4) 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5) 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6)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7)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3、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
(1) 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
(2) 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
(3)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4、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
(1) 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应当准确无误。
(2)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5、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
(1) 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将会依法给其陈述时间。
(2) 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
(3) 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6、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1) 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
(2)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
(3) 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7、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1) 应当告知当事人庭审笔录的法律效力,将庭审笔录交其阅读;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捺印。
(2) 当事人指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经核实后要当场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补正处签字、捺印;无遗漏或者差错不应当补正的,应当将其申请记录在案。
(3) 未经当事人阅读核对,不得要求其签字、捺印。
(4) 当事人放弃阅读核对的,应当要求其签字、捺印;当事人不阅读又不签字、捺印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8、宣判时注意事项
(1)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2) 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
(3) 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
(4) 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八、庭审直播时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法庭的秩序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审判过程中录音、录象和摄影。
4、法庭所有人员,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应当保持法庭清洁。在法庭上不准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没收录音、录象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要强制带出法庭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7、庭审直播工作人员也应遵守法庭秩序,防范直播人员、设备对庭审本身产生干扰。
8、如果在直播过程中发生了干扰庭审秩序或者不利于证人作证等情形,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有权决定中止直播,必要时直播人员可以提示审判人员终止直播。
滦平县人民法院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