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2.收费标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申请人不再预交。
(二)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限于自然人)可申请免交执行费: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申请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4.被执行人申请缓减免执行费的程序:
第一步:到当地乡镇以上政府开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二步: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执行费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交《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步:案件承办人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庭长审核;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