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法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充分运用刑罚手段,打击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行为,积极营造优良发展环境。6月22日,公开审理了许某(甲)等四人破坏生产经营案,并当庭宣判,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许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许某(丙)拘役三个月。
一是严把程序、证据关,坚持依法公开审理。该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庭审中,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保证庭审实质化。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许某(甲)以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纠集王某等三被告到施工现场,以锁链锁门、车辆堵门、强行关闭施工车辆等方式,强迫工人停止施工。经许某(甲)安排,四被告轮班滞留在施工现场,强行阻拦施工,持续至1月20日下午,共造成该公司损失4.5万元。后经对账,该公司并不拖欠许某(甲)工程款,此时,许某甲又以其他事由,继续阻止施工。审理过程中,四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此案当庭宣判。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四被告出于个人目的,强行阻拦某公司施工,破坏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四被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量刑时,结合四被告的犯罪性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造成的损失数额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被处以不等刑期的刑罚,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惨重代价。通过打击四被告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得以维护。
三是注重法治宣传,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近年来,滦平法院,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增强司法服务针对性和时效性,维护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在打击违法犯罪过程中,注重法治宣传,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庭审直播、电视台报道等,及时传递正确的法律导向。借助普法咨询、报刊专栏、微信微博、官方网站等以案释法,宣传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树立法治思维,依法办事,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