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2015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12线782KM 600M路段时,与前方李某驾驶的顺向停放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辽NE4122、辽NE97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相刮,造成邵某某右侧肩膀骨折等多处受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邵连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2mg/100ml。
案例二:2016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滦平县小营乡小营村路段侧滑倒地,造成田某某受伤。经检测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6mg/100ml。田某某出院诊断为,硬膜外血肿、广泛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颅骨骨折、左侧眶外壁骨折、左膝软组织挫伤、左足2.3.4跖骨骨折。
案例三: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付营子镇靳家沟门路段处,被交通民警查获。经检验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3mg/100ml。
案例四: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滦平镇兴盛小区行驶至滦平镇龙岗大街中兴路派出所门前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检验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55mg/100ml。
以上四起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均未造成其他后果,认定犯罪情节轻微,被本院均免予刑事处罚。
二、裁判要旨
危险驾驶的危害主要是对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危险驾驶造成自身伤害或未发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可视为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果,不应将其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但在把握从宽处罚幅度时,应当主要考虑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情节较轻、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等具体情节,行为人本人受伤不是判断其醉驾情节轻微与否的主要因素。
三、主要问题
醉酒驾驶者本人受伤或酒精含量不高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处理?
四、裁判理由分析
对于在道理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事故致行为人本人受伤的,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危害结果,是否均酌情从宽处罚,需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驾车时被交通警察查获,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案例三和案例四,被告人醉酒驾驶被警察当场抓获,酒精含量均在100mg/100ml以下,无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无从重处罚的情形,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适用速裁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2、危险驾驶罪的“危害结果”实质上是指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状态本身,并不包括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因为危险驾驶罪属于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危害结果”,而是一种量刑情节。
3、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说明该行为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但是否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仍需区分具体情形。危险驾驶的危害在于对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故危险驾驶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只能视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果,而不应将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认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才能在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
4、对于危险驾驶仅致本人受伤的,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在把握从宽处罚幅度时,应当主要考虑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具体情节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行为人本人受伤不是判断其醉驾情节轻微与否的主要因素,应结合案件情况来区别认定。案例一中的被告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00mg/100ml,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在停放在道路一旁的半挂货车上,致使自己受伤,而对方车辆完好无损,也就是说本案没有发生致他人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本院依法认定了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对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应把握的原则是,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的情况下,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对对方造成人身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视情节予以免予刑事处罚。(作者:李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