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在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方面,有了一个新的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这一部门在法院内部,领导虽然很重视,但对这一新部门的职能,外部不了解,部分法院内部人员也不甚了解,因而,对审判管理部门发挥自身的功能产生了障碍。要解这一个局,首要的就是要明析审判管理职能,为公众所知悉,法院的司法人员能够理解和重视。要在认知层面予以提高,就要认识到行使审判管理权的主体、审判管理设置的目的意义、职能作用及审判管理的工作内容方式等。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追求中永恒不变的主题,为实现这一目的,司法行为本身亦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的进行变革。解决公正与效率的问题,其实质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说白了就是让当事人胜的心安、输的明白,或者说让公平正义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因而,怎么解决司法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就成为能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核心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司法公开,在诉讼法中设置了很多保证公开的司法制度,但这些离人们对信息公开的需求仍有较大的差距,为此就需要不断探寻新的司法公开手段。
信息就是数据,数据时代就是信息化时代,数据是信息的载体,数据化的到来,使信息化逐步成为可能。行为、事物的数据化,使法院的司法活动数据化成为了可能和必然。也就是说法院的一切活动都可以数据化,数据以信息的方式向每一个人展现。信息时代的到来,为人民法院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或者说提高公正与效率提供了新的可能。人民法院继而出现了如何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法院需要有一部分信息技术人员和部门,应运产生了信息化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应该说,审判管理部门是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为提高公正与效率而产生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部门,也就是说审判管理部门的产生是解决法院外部对司法需求的必然。
从组织的角度讲,在一个组织内部要有组织者和管理者,通过管理者的协调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和劳动者来提高效率,从所有人员中抽离一部分作为管理者的生产效率要远远高于所有人员都是生产者的组织的效率,这已是共识。在法院内部当然不缺传统意义的管理者,他们多是行政事务的管理,原有的管理模式和内容已不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为适应管理本身的需要,也要有数据化的管理。要对数据化进行运用和管理就需要新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这也使审判管理部门的出现成为可能和必然,这是法院这一组织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必然,是实现法院内部进行自我管理的必然,其中科技的发展起到了助推的作用。
2012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重要批示中指出,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重要作用”,指明了审判管理的主要作用。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审判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起点。将审判管理的功能定位为规范、保障、促进和服务。规范的是非正常的审判执行活动,保障的是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促进的是队伍的素质、案件质效、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服务的是法官和当事人。强调审判管理要充分尊重司法审判规律,做到依法管理、促进司法公正。该意见在巩固审判管理七项基本职能的基础上,细化并拓展为十二项审判管理职能、任务,有的需由审管办独立承担,很多还需各部门共同完成。
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管理的最高层级,院、庭长是审判管理的重要主体,法官自我管理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各审判管理主体的参谋助手,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日常工作的平台。但要防止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的泛化,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什么都管的办公室,其最重要的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审判管理的很多重要工作是由其他审判管理主体完成的,比如院、庭长的监督作用,法官负责每一件具体案件的审判质效。
审判管理的终极目标是解决司法活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优化审判资源,使司法行为数据化,通过数据为载体,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让信息公开,通过公开的司法信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随着科技的进步,解决信息不对称能力的提升,司法行为会随之不断进行变革,这就要求每一名审判人员真正掌握司法为民的内涵,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司法技能(这里的司法技能不再单单指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更应包括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支撑司法行为的能力),做好裁判者,更要做好自我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