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商业银行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现如今借新还旧作为出借人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操作方式,在审判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如何对其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以下一起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被告B向原告A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60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此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6月29日,月利率为17.9‰。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40%-60%的利息。被告C、D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原告A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B归还借款本金2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7.9‰计算至2014年6月29日,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17.9‰加收60%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C、D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B辩称,实际借款是2013年1月16日借的,当时借款金额是200000.00元,2013年12月份只是换手续,12月31日借的260000.00元打到自己账户后当天就把钱转回给原告A公司了。另查明,2013年1月16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00.00元,合同约定借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止,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8.6‰,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40%至60%利息。
二、如何认定借新还旧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被告B的第二笔借款260000.00元是否属于借新还旧。原告A主张该笔借款260000.00元一经转账至被告B账户内,B即取得260000.00元的所有权,被告B将该笔款项用于何种用途,均是B的权利,这是单独的一个借款合同关系,不属于借新还旧行为。笔者认为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因而认定是否属于借新还旧,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而且还应当查明主观上是否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两者缺一不可。但是,对于是否有借新还旧的意思表示,很难认定,对此,审判人员需要使用推定的方法来进行认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存在借新还旧的意识表示: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正如本案中,被告B在原告A处仅有两笔贷款,B在2013年12月31日其将260000.00元借款打入原告A账户内,是偿还了其2013年1月16日所借的200000.00元的借款本息,而且在2013年12月31日,原告A将260000.00元打入B账户内,同一天内,B很快就将260000.00元打入原告A的账户。综合本案的整体情况来看,此行为的实质是B用第二次借款偿还了第一次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是借款到期后转换借款手续的行为。因此,该笔借款的本质应认定为借新还旧。
可见,如果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偿还贷款人之前的借款,而在贷款人履行了出借义务后,借款人即用所得到的新借款偿还在贷款人处之前的借款,应认定为借新还旧,不应认定为新的借款。
三、认定借新还旧后本金和利息的计算
借新还旧的行为认定后,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就不能够按照第二次借款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给付,因为第二次的借款实质是偿还第一次的借款本息,第二次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的约定,有可能就出现了收取复利的现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本案中,B在2013年12月31日将260000.00元借款打入原告A账户内,是为了偿还其2013年1月16日所借的200000.00元的借款本息。第二次借款中双方约定的260000.00元是第一次借款的本息之和。第二次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的约定致使收取复利现象的发生,因而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利息的约定应符合上述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其计算的数额不能超过以年利率24%给付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超过部分应为无效。因此,案件中的本金利息计算应为:至2013年12月31日B借款的本息为244880.00元(200000.00×18.6‰×4+200000.00×2%×7.5+200000.00=244880)。以此为本金,应偿还的利息为借期内按约定月利率17.9‰给付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利息,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上述本息之和应不超过本金200000.00元及自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5月15日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与自2013年5月16日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