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一庭”是指基层的每一个乡镇在不新建办公楼,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基础上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并与人民陪审员、乡镇综治协调员紧密结合,力求达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矛盾纠纷,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乡一庭”是法院审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意,也是其实现途径之一,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乡村振兴治理离不开人民法庭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其对人民法庭的迫切需求也是法庭工作的重心,“一乡一庭”工作的开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法院审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乡一庭”工作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具有司法调解、指导调解、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宣传、司法确认、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乡镇综治协调员的积极作用等职能。司法调解是指对一般案件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案件移送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指导调解是指依法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运用基层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参与基层治理是指主动参与法庭所在乡镇的社会综合治理,为维护地区稳定提供司法保障;法治宣传是指在人员聚集地(乡镇集市)定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律的素养;司法确认是指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发挥人民陪审员、乡镇综治协调员作用是指负责人民陪审员、综治协调员的联络工作,并对其进行定期指导与培训,因人民陪审员、综治协调员对本乡镇风土人情具有优势,其可运用法理与情理,将本土优势转化调解优势,使其参与调解、融入调解、完成调解,最终在诉前解决纠纷。
近年来,“一乡一庭”积极参与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在乡村接受咨询、参与调解、法治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反思和解决。
存在的问题:第一,普法宣传力度还不够深入,普法的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当前部分地区的村民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不理解,在面对纠纷时不能冷静、理性、有效进行处理,在言语上和行为上可能会激化矛盾爆发,多采用老方法、老政策处理问题,更有甚者蔑视法律,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以自私自利为中心,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尤其是离婚、抚养、赡养、土地、相邻关系等方面纠纷表现更为突出。法庭宣传方式单一,法庭负责人在乡镇集市向村民发放关于立案、审判、执行以及诉讼风险书等书面资料,其中存在一少部分村民会主动领取,但是多数村民是被动的接受,放在一边,最后只有宣传的形式,但是没有达到宣传的目的,并且宣传内容不具有吸引力。
第二,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与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协调度不高,人民法庭的对内工作和对外工作结合度不高,存在部分人民法庭注重于诉讼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忙碌于法院的各种审判质效考核,但对于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重视不足,不能与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及时、有效沟通汇报,无法将本辖区内“一乡一庭”数据和当地党委政府关于法治情况的数据相结合,出现各司其职现象。
第三,“一乡一庭”存在工作认识片面化、工作方法单一化、工作成效短期化现象。其一,部分法庭由于审判工作压力大,庭内人员少问题,对“一乡一庭”工作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通透、贯彻不彻底,其更多的是思考诉讼案件审理问题,没有从诉源治理方面进行思考,忽略了诉源治理和诉讼紧密联系的关系;其二,有些法庭存在工作方法单一,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沟通不深入,没有及时达到各部门协调配合,联合联动解决纠纷的效果,“一乡一庭”诉前接受咨询及调解工作是“单打独斗”,与各部门的衔接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沟通链接,不利于及早解决纠纷和及时构建风险防范机制;其三,部分法庭在接受当事人的咨询,进行诉前案件调解时,没有进行深入有效的沟通,有时讲法律规定条文、法言法语,村民不理解、不满意,没有将法律法规转化为村民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有时只讲法理,没有将法理、事理、情理相结合,调解时看似矛盾已经解决,但事后不能达成案息事了的效果。
有关建议:第一,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讲好法律故事。法庭要以村民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宣传形式定期到乡镇进行宣传,通过法律讲堂、法治宣传画等方式到村民聚集地开展普法工作,拉近法庭与村民之间的距离,让村民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温暖,可以以“讲好法治故事、重塑淳朴民风、促进乡村自治”活动为载体,开展讲法治故事、建法治宣传阵地、覆盖乡镇行政村活动,着力打造乡村诉源治理新品牌。法庭工作负责人利用百姓身边鲜活的真实案例,深入乡镇、村开展法治故事活动。以“一乡一庭”工作室为依托,在人员密集的乡镇、村分片组建法治宣传场地,由法庭负责人、人民调解员轮流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并加大对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乡镇综治协调员等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壮大普法宣传力量。法治宣传活动要覆盖乡镇下的行政村,把讲好法治故事与塑造淳朴乡风、争创无诉讼案件乡村、无群体性事件相结合,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提升村民法治观念,助推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法庭干警及时撰写的关于农村常见的典型并制作宣传画册,故事内容生动、深刻,引人思考,确保宣传效果入脑入心。
第二,将“一乡一庭”工作的开展与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成效作为绩效考核要素。人民法庭在做好本职的审判工作的同时,应定期与乡镇党委政府进行沟通,就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的建议进行深入有效的交流,为乡镇党委政府提供本辖区内“一乡一庭”相关数据,并与当地党委政府关于法治情况的数据相结合,及时为乡镇党委政府提供培训指导,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推动当地党委政府相关会议政策在法庭环节得到有效落实,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并建立相应台账和工作日志,使其规范化、常态化,并以此作为考核绩效要素,促使“一乡一庭”工作的开展与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紧密结合,以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法治阳光洒向乡村。
第三,深化对“一乡一庭”工作的认识,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庭工作人员要提高对“一乡一庭”工作的认识,领悟“一乡一庭”工作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强化诉源治理,化解矛盾的意识,增强做好“一乡一庭”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法庭要更多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搞好结合、务求实效,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建设、法治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大作用。法庭强化诉源治理,主动融入当地党委政府社会治理,通过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做好定期交流和信息共享会议记录,让更多的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失在萌芽状态,把“一乡一庭”打造成公正司法的聚集点、司法为民最前沿、化解基层矛盾的第一线。法庭工作人员要转变工作方法,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在接受咨询和进行调解时,要有公心、有耐心、有恒心、有决心,适时地将法言法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民间语言”,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法庭工作人员更应将法理、事理、情理有效结合,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以司法之“刚”去践行法律的精神,以司法之“柔”去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服务于基层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