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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家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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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杰  发布时间:2020-11-12 16:09:47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方式与婚姻家庭观念的急剧变化及社会道德水准的降低使得婚姻家庭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涉及家庭事务的纠纷数量逐年递增,甚至引发恶性犯罪事件。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4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号召全国法院系统和司法工作者积极稳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积极作用,促进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滦平县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扎实推进承德市法院系统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度制度,不断总结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积极探索解决对策。

一、滦平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现状(近三年)

2017年至2019年,滦平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1232件,审结1225件。截止2019年底,总体结案率达到 99.56%。各年度收结案及审理情况见下表:

 

滦平县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收结案统计(近三年)

年度

旧存

新收

未结

已结

总计

结案率

2017

5

364

2

367

369

99.46%

2018

2

402

3

401

404

99.26%

2019

1

458

2

457

459

99.56%

总计

 

1224

 

1225

1232

 

 

滦平县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收案类别统计(近三年)

年度

婚姻类

赡养、扶养、抚养类

继承类

其他

2017

278

61

22

3

2018

307

59

32

4

2019

356

82

18

2

由上表可知,滦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近三年来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婚姻类案件占大约75%左右,盘踞各类家事类案件首位。离婚纠纷的占比大,说明夫妻关系是家庭矛盾较易集中爆发的领域,也反映出当代人在婚姻观念上的转变。起诉离婚的原因绝大多数是性格不和,庭审过程中双方往往互不体让,这些都与当前人们未树立正确的婚恋关、家庭责任感不强、缔结婚姻随意性强、闪婚闪离现象多有较大关系。

二、创新家事审判工作的必要性

(一)家事纠纷的特殊内在属性要求家事审判工作的创新

家事纠纷是以人身附属性为中心兼具财产性的特殊民事纠纷,具有高度人身性和较强的伦理性,一般发生在特定的具有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家事纠纷的处理不仅追求当事人之间的是非判断,更重要的是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到生活常态。家事纠纷的审理结果和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和谐及长久稳定,因此在处理的时间、场合、方式、程序等方面均要求较大的灵活性,这就决定了家事纠纷的解决不适用一般民事纠纷的审判机制,而应适用特有的家事审判模式和机制。

(二)社会和家庭结构的变迁呼唤家事审判工作的创新

我国现阶段经济生活发生着巨大变化,家庭组织也越来越突破传统模式并发生着迅速的变化。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以及对家庭和配偶经济和情感依附性的降低,使其在面对婚姻冲突时不会再因经济问题而委曲求全,这导致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老人独居家庭比例上升,单亲家庭、丁克家庭、隔代家庭快速增长,流动家庭、留守家庭大量出现等,导致家事纠纷不仅数量增大,且种类越来越多样化。家事纠纷涉及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因此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家事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私人利益,同时还涉及家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伦理道德利益。如何面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是家事审判所要面对的新课题,家事审判应作相应的创新以适应现阶段社会和家庭结构的变化。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导向要求发挥家事审判工作新功能

2013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座谈时讲到,要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的和谐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健康发展。因此应将家庭建设作为现阶段基层工作的重点。探索家事审判的新路子,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也是新时期家庭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此意义上,创新专业化的家事审判,符合党和国家注重家庭建设、弘扬家庭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导向,也契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以家庭和谐来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要求。

(四)民事审判工作实践客观需要家事审判工作的创新

近年来,家事审判案件数量不断攀升,面对逐年增多、日益复杂、解决难度加大的家事纠纷和日益多元化、多样化的家事司法需要,创新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模式可以实现对家事案件的分流,提高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和审判效率,整合有限审判资源集中解决家事纠纷,同时也要求进一步研究分析适合家事审判的独特规律和制度规范。另外,审理家事纠纷的法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具备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较为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熟悉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家事审判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更符合探究家事审判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路径。

三、现阶段我国家事审判工作中的司法理念

(一)坚持保护弱者的理念。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家事审判更应关注对弱者的保护,既要体现法律的一般公正,又要兼顾对弱势群体的个案公正。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特殊、优先、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关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利益需求。注重男女平等,依法保障妇女在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继承案件中合法的财产权益。关注老年人的现实处境,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二)坚持柔性司法理念。家事审判应当以消除对立、修复关系、实现家庭和睦为导向,构建柔性诉讼环境,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缓和对立情绪,修复亲情关系。通过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客观事实与修复亲情关系之间寻找契合点,重建和谐家庭关系。发挥情感治愈功能,除身份确认、财产分割等传统审判职能外,应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化解当事人心结,引导当事人平和、理性地参与诉讼。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期间应急司法救助;设立家事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应急庇护所,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

(三)坚持积极司法理念。构建以法官为主导的职权探知诉讼模式,实现必要的国家干预。对案件事实的探查不局限于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官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加大法官对举证规则的释明力度,分配举证责任时向弱势群体倾斜。对涉及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法官可适度限制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在家事法律相关规定的框架内参照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生活现状、受教育程度及当事人意愿等具体个案因素,全面考量案件涉及的过去事实、对未来的预判以及善良风俗等,作出最适当的裁判。

(四)坚持全面保护司法理念。家事纠纷既包含财产关系也包含身份关系,既涉及过去事实也涉及未来事实,既涉及案件当事人也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彻底化解矛盾,应当实行家事案件归并审理,对同一案由中的多个诉请应一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人为割裂家事纠纷诉请,人为拆分案件的情况;对关联家事案件应指定由同一承办人审理,便于了解案情,彻底化解纠纷。

四、现阶段我国家事审判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调解优先原则。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曾说过:“我们需要把导致当事人或者亲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冲突和紧张、甚至是伤害的真正的原因找到,利用多元的专业资源去解决,通过说服、劝解及其他一些专业机制引入,让当事人有更多认识,即便最终调解不能达成,但对于判决结果当事人已经有了心理准备。”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家事案件往往不仅仅要讲理,还要讲情,简单的以权威性、强制性的裁判处理家事案件,有时反而不利于当事人调整情绪,恢复感情。为钝化当事人矛盾,修复家庭关系,应当实行调解优先制度,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有可能调解的家事案件,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可以由法官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恢复情感,消除对立。

在进一步实现诉调对接联动的基础上,做到诉前介入,调解优先,将调解作为家事纠纷案件审判的前置程序,使可调解的案件尽早调解;诉中参与,调审结合,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尤其注意女性陪审员的参与和意见,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诉后回访,延伸服务,对赡养、抚养案件,判决不准离婚或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及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解决矛盾,切实巩固成果。

(二)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私密事项,为保护个人隐私和名誉、发现真实以及有利于家庭纠纷的解决,家事案件应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则。

(三)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实行诉讼监护人制度。在子女为案件当事人,但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因利益相反不宜出庭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监护人代理子女出庭参与诉讼,表达子女的独立意志,保障子女权益的实现;实行观护制度,在不以未成年子女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因涉及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需要其参加庭审或参与调解的,由志愿者、社工陪同子女出席,安抚子女的情绪,化解子女的恐惧,为子女提供及时的关怀,保证子女不受他人干扰地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经释明仍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应判决不准离婚。

(四)职权主义原则。因家事纠纷关乎家庭和睦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公权力作为对公共秩序的维护者,自然介入到家事诉讼的解决中,使得家事诉讼当事人程序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程序的终结与否并非完全由当事人控制。在诉讼过程中,为追求实质正义,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可以考虑甚至重点考虑家庭其他成员如未成年人的利益、可以强制调解如离婚案件,可以拒绝调解如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考虑裁判的社会影响,可以超范围全面解决当事人诉请如当事人要求离婚必须对子女与财产一并解决等。

五、滦平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复杂化不断加强。以家庭婚姻案例为样本,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不再是对单纯的身份关系作出判决,大多夫妻在婚前、婚后或个人、夫妻双方共同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了大量的不动产财产及公司股权、股票、债券、保险,还有征地补偿、社保发放、农村小产权房等新型财产纠纷,导致家庭财产构成复杂、分割困难。此外,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探视权问题、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益增多,且双方分别代表不同的家族利益,对抗性强,矛盾尖锐,这都给家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二)调解方法过于传统,心理疏导的引入尚属空白。家庭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与家庭成员心理状态、心理变化、认知程度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家事案件的审理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需要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的配合与协助,通过心理咨询员的心理辅导、疏导,对于救治婚姻关系产生很好的效果。近年来,家事纠纷案件特点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有时因当事人心理失衡,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引发恶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家事审判试点法院以来,不少法院探索建立了心理疏导机制,通过设置心理疏导室,或与具备心理专家的高校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专业的心理辅导,与当事人进行情感沟通和心理交流,尽量减少或平复因亲情纠纷导致的心灵创伤。但我院目前尚无引入心理疏导机制,调解的方法依然是传统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仅对法官个人的人格魅力要求高,而且通常也只能是通过释明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规定来说服当事人,并不能完全打开家事纠纷的“心结”。

(三)与社会力量参与化解家庭纠纷的积极性、可持续性有待加强。虽然2017116日,滦平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滦综办字[2017]50号《滦平县综治办滦平县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建立滦平县家事审判及家事纠纷联动综合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将县民政局、教体局、妇联、总工会等单位列入参与单位,要求各参与单位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相互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共同处置好重大家事矛盾纠纷。但是在实践中,各部门人员往往会出现工作时间的冲突,造成工作难以快速完成,效果不够理想的情况;另外,尚未建立起经费保障机制,单靠其热情难以为继,长此以往势必影响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家事案件不仅是法院重要的审判领域,更是每个家庭成员,以及社会各个层面需要合力解决纠纷的领域。家事纠纷处理中,往往需要联合公安、民政、教育、妇联、基层群众组织等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范围广泛,协调难度大,故应采取一切办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化解家庭纠纷的积极性。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存在诸多限制。虽然2016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但目前,人民法院颁发人身保护令往往限于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赡养、抚养权变更等诉讼,这使得除了因家庭暴力起诉的受害人,其人身安全无法保证,并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需要由法院、公安、行政、医疗、社会组织等多机构联合执行,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令制度的立法,机构联动不足,导致裁定的执行面临挑战,妇女、公安等部门无法与法院联合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六、改善和完善家事审判的建议及对策

(一)转变家事案件审判理念,突出司法人文关怀

当前家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及时转变理念,最高人民法院201611月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出,在涉及到婚姻家庭纠纷的家事审判中,要“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要“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直至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家庭和谐”。由此可见,家事审判不是简单地对当事人婚姻状态的确认和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修复婚姻家庭关系,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因此,在审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以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为根本目的,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弘扬社会正气,努力化解纠纷,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家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

要积极推进家事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组建和优化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选任审判经验和生活阅历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官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探索通过引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要定期开展审判业务、调解技能、心理学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家事案件审判人员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水平。

(三)积极建立家事案件心理疏导机制。

针对心理疏导机制空白的现状,我院将积极探索,力争与具有心理专家的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委托疏导的形式,根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对确有必要进行心理疏导的案件当事人启动心理疏导程序,配合并跟踪心理疏导工作。加大对家事审判员心理知识的培训力度,让调解过程融入心理疏导的因素。

(四)加大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多元化解决家事纠纷。加大与妇联、公安、司法、民政等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调动基层调解组织参与家事纠纷调解的积极性,利用一乡一庭机构优势,延伸司法触角,集聚社会合力共同解决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及社会和谐稳定。

(五)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联动执行机制。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家庭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因此建立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建立人身保护令联动执行机制势在必行,建立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妇联部门间信息互通机制;实行公安机关临时干预和调查取证机制;实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惩戒机制;推动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临时场所,让家暴受害者得到切实救助保护。

七、结语

“天下之本在家”“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伦理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贯彻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亲属互助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改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实现家庭职能,是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必须具备的基本职能。滦平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至今已有两年多的历程,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滦平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将继续努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实践,为家事审判工作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