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人民陪审员在我国的出现,是在清朝末年。这种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
1、对案件进行民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来自于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很多事情代表着一般人对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看法。他们参与整个庭审过程,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以非专业法律人的眼光和角度来看待案件事实,以普通群众的感受来发表意见,从而达到案件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2、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人民陪审员大多来源于基层,有的还是某一地区比较有声望、威信的人,他们了解社情民意,熟悉舆情社论。这些熟知的情况使人民陪审员在调解过程中更了解案情,更方便和当事人沟通,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达成案件的调解。另外,在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中,不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责任划分与承担,人民陪审员可以一般群众的思维进行调解,与法官法律思维处理案件形成良好互补,最终依法且通情的处理了案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满意。
3、充分发挥信息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亲自参与案件的审判活动,直接了解案件的裁决过程,可以以案说法,向更多的人讲解和宣传法律,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了解法院的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祛除当事人对法院的疑虑,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廉洁社会形象的树立。
二、人民陪审员在各地的基本工作形式
1、目前,各地法院主要以人民陪审员只参加庭审活动为主,在案件的其他环节,陪审员参与较少,甚至不参与。基本是在庭审前,由法院联系其参加庭审,庭审后即结束工作。
2、目前,各地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本身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已有自己的工作。所以平时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案件。很少法院有住庭陪审员,即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全程跟踪案件。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缺乏。目前,新的法律法规不断产生,法律法规体量越来越大。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对案件法律适用缺乏基本的判断。
2、人民陪审员工资制度存在弊端。目前选任的陪审员大多是在各单位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更多时候与庭审时间存在冲突。
3、随机择定人民陪审员操作繁琐,实际效果差。随机择定陪审员有的面临基层法庭路途遥远的问题、有的面临工作时间存在冲突的问题,导致无意义工作量加大。
四、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1、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陪审员制度。可以开展一批试点工作,选任一批具备专业知识、时间宽裕人员作为住庭陪审员,全程参与整个案件。既提高了陪审员工资,也增强了法庭的力量。
2、对人民陪审员加大统一培训力度。基层法院的案件多、人员少,无法抽出时间和精力对陪审员进行培训。可由中院统计,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陪审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水平。
3、对人民陪审员选任要向基层有知识、有时间的人员倾斜。加大住庭陪审员的数量,既充实了法庭力量,也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是必然选择,有现实需要。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诸多的意义,既体现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更有利于树立法院公正执法、廉政为民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