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愿做保护野生动物志愿者,遵守法律并宣传法律……”这是一份《自愿做保护野生动物志愿者协议书》,保护野生动物志愿者正是滦平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告人宫某某使用捕猎工具捕获雉鸡9只,捕获的雉鸡经鉴定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开庭审理,被告人宫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狩猎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公益诉讼请求,并当庭递交了与所在镇政府签订的自愿做保护野生动物志愿者协议书。法院结合案件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宫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宫某某在全国范围内的新闻媒体赔礼道歉;判令被告人宫某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人民币2700.00元。
近三年来,滦平法院审理非法狩猎案件11件17人,为了更好的对被告人尽到法治教育的义务,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广度和深度,通过以案宣传达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审理的每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法官在开庭审理后均进行了法治教育,被告人也全部签署了自愿做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协议书,各被告人纷纷表示自愿做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用自己的真实案例去宣传教育身边的人。滦平法院通过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模式让当事人在知法懂法守法中体会到了司法温度,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同时,也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