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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我还债就结婚!夫妻债务还是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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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08-29 16:07:0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7年李某经媒人介绍与孟某相识,孟某向李某表示,自己欠了6万元的债,只要李某代为偿还就和李某登记结婚,李某则表示自己经济困难,需要一段时间筹钱。2018年1月,李某将筹集的6万元经由媒人交给孟某,二人于同年4月登记结婚。2022年2月15日,原告孟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滦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原告退还6万元彩礼。原告则认为,被告答应代为偿还债务,6万元并不是彩礼而是夫妻共同债务拒绝退还。二人因是否退还6万元僵持不下,调解工作难以进行。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孟某与李某离婚,李某婚前给付的6万元属于彩礼,因李某为特困供养人员,确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原、被告的实际情况,由原告退还被告彩礼人民币10000.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婚前给付的60000.00元人民币是否应认定为彩礼,厘清此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思考。

       首先,这笔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他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才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以被告婚前的个人财产为原告偿还婚前的个人债务,原、被告并无将该笔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同时,该笔债务的产生并非为了原、被告的婚后生活,被告并未从债务中获得财产或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故不应将这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原、被告的约定是否属于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可见,债务的转移需要明确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的加入需要明确告知债权人,得到其同意或追认。本案中,原、被告的约定仅有媒人作为见证,并未通知债权人,六万元的给付对象也是原告,而非债权人。故本案中既不存在被告加入债务的情况,也不存在债务部分转移给被告的情况。

       最后,被告的给付是否符合彩礼的构成要件。彩礼,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男方或男方家庭给付女方或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本案中,被告为了与原告结婚筹集60000.00元人民币,并将此款全部给付给女方,从给付目的、给付对象和给付方式上看,此款均符合彩礼的要件构成,故应认定为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被告是特困供养人员,经济能力本就较弱,为了与原告结婚被告付出了远超自己给付能力的金钱,导致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愈加窘困,符合上述第(三)项,彩礼应予退还。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因现行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本案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酌定数额为10000.00元。

       供稿: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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