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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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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雨婷  发布时间:2024-09-09 15:08:00 打印 字号: | |

今天我们一起通过一则案例来共同学习一下,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6日,被告白某因向原告高某借款,向原告高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高某贰万元整 白某 2021.2.6”,该款原告高某以现金形式向被告白某给付,后白某始终未向原告偿还。原告以白某和宋某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将白某、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宋某共同偿还借款。被告白某辩称该款并非其本人所用,而是用于原告负责的砂场征占土地协调工作支出,被告宋某称该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以案释法

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原告与被告白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白某作为借款人向原告高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款项,上述行为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白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白某就其辩由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采信。(二)关于上述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债务虽系被告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原告亦当庭陈述该款系白某向其借款,其仅向白某主张过还款。借条中无被告宋某签字确认,被告宋某对案涉债务亦无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愈发复杂。在夫妻一方借款的情况下,如何准确界定其债务性质,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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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王雨婷

编辑: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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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滦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