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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明算账”--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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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婷婷  发布时间:2024-10-31 11:22:19 打印 字号: | |

  “从此山水不相逢,一别两宽各生欢”是一段感情结束后最好的结局,但现实生活中,很多情侣在一起的时候很亲密,对彼此之间经济往来并不在意,但感情一旦生变,财产纠纷也会随之产生。以下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恋爱期间金钱往来的认定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男诉称,其与被告张某女系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王某男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某女转账,总额近60万元,单次转账最少100元,最多50000元。现双方感情破裂,恋爱期间的转账应视为借款,由张某女返还。

   被告张某女辩称,其与王某男系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对于王某男所述的微信转账事实没有异议,但上述转账系王某男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张某女曾系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原告王某男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张某女转款360000元。后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张某女分手,原告王某男提出其向被告张某女转账均系借款,索要未果提起诉讼。
  本案原、被告恋爱期间,在仅4年的时间里,原告向被告方转账消费达到360000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系王某男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张某女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的确认,虽然原告的转款均有凭证,但要结合原告的转款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综合认定借款金额:(一)对于原告给被告的微信转款,有因过生日、元旦、春节等特殊节日的转账,有含有特定金额如1314元、520元等的转账,虽然没有转账附言,但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系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对原告的该部分费用主张,不予支持。(二)对于原告自愿转账的数额较小的零花钱和双方共同生活消费的部分,不能认定为借款,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1.书面证据。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是书面协议或借条。如果一方能够提供明确的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则该笔财务往来很容易被认定为借款。

2.转账附言与特殊金额。转账时的附言以及特定金额(如“520”、“1314”等)通常被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

3.共同生活支出与消费习惯。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消费习惯和共同生活支出。如果恋爱期间,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消费支出等共同支出,则认定小额转账用于共同消费,不属于借款。

4.大额资金往来的审慎性。对于大额资金往来,通常应更加审慎地进行认定。双方之间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转账更可能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责任编辑:王瑞